我实名制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借款
发布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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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情况:
我有一个实名认证的微信,被人拿去用那个微信收了别人的3万块钱,并且他把钱都用了,现在别人要求用我微信的人还钱,但是他拿不出来,那个债主说因为是我的实名认证的微信,所以如果那个人拿不出来钱,就想让我承担这3万的债务
具体问题:
1.这个债务会让我还吗
2.该怎么解决呢
解答:成都盛腾及燕园的学员,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沈阳的张婉钰律师为你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您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债务的承担应基于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的借贷关系,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而非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微信实名认证并不是确认交易相对方的唯一证据。债权人应当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而非向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主张。交易行为人应对自行选择非正常交易的方式承担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应当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而非向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案例,
在【(2024)冀1081民初1742号】案中,法院支持了债权人要求实际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请求,而非实名认证人。这表明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的借贷关系,而非仅仅基于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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